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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洛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
2017年12月18日     (阅读)

 

第一章

  第一条 为充分提高我校广大师生创新创业热情,提升办学品位与办学实力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商洛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商洛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》的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(以下简称创新学分)是在籍学生的必修学分,是课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延续和深化,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,其认定须遵循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,作为学生毕业、申请学位的必备条件。

 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完成1个学分的课内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外,还必须自主参加课外创新创业训练活动,并至少获得6个(含)以上的课外创新学分。

  第四条 创新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把关、宁缺毋滥。

第二章 认定程序

  第五条 学校成立创新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。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,成员由教务处、学生处、科技处、团委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教学院长组成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。

 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的时间安排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支撑材料,填写《商洛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与训练学分认定申请表》(见附表1)。

 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召开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,对学生提出的学分申请进行评议,并形成认定意见,提交学校创新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。

  第八条 经学校创新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新学分,由学籍管理部门录入教务管理系统。

第三章 学分认定项目及分值

  第九条 创新学分每学期认定一次,具体认定办法见《商洛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分认定一览表》。

 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各专业特点参照《商洛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分认定一览表》,制订本学院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学分认定办法或细则,报学分认定部门批准后实施。

 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得各种奖励者,只计最高分,不累加计分。

  第十二条 因专业差异,《商洛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分认定一览表》中未能涵盖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,各二级学院在制订本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或细则时,应结合专业特点参照本表等级分值范围,确定分值予以认定。

第四章  
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,原《商洛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》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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